- 传録
chuán lù
转抄,传抄。宋 欧阳修 《归田录》卷一:“﹝ 杨大年 作文﹞每盈一幅,则命门人传録,门人疲於应命,顷刻之际,成数千言。” 元 黄溍 《日损斋笔记·杂辩》:“一时传録者以‘树’字与 英宗 庙讳同音,故易以‘暮’字。” 明 胡应麟 《少室山房笔丛·经籍会通一》:“近年惟 直斋 陈氏 书最多,盖尝仕於 莆 ,传録 夹漈 郑氏 、 方氏 、 林氏 、 吴氏 旧书,至五万一千一百八十餘卷。”
- 録事
lù shì
1.职官名。 晋 公府置录事参军,掌总录众官署文簿,举弹善恶。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。省称“録事”。 隋 初以为郡官,相当于 汉 时州郡主簿。 唐 宋 因之,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。 元 废。 清 初各部又设录事; 清 末新官制,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。 唐 封演 《封氏闻见记·除蠹》:“ 崔立 为 雒县 ,有豪族 陈氏 为县録事。” 宋 赵彦卫 《云麓漫钞》卷十二:“诸县人吏,国初,押司、録事於等第户差选諳吏道者充。”《古今小说·临安里钱婆留发迹》:“忽一日,县尉请 钟録事 父子在衙中饮酒。” 清 孙枝蔚 《赠黄仙裳》诗:“不曾嗔録事,每欲卜南村。”参阅《通典·职官六》、《通志·职官十五》、《文献通考·职官十七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》。 2.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。 老舍 《赵子曰》第二十:“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。” 曹禺 《日出》第二幕:“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。” 3.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。 五代 王定保 《唐摭言·散序》:“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,便请一人为録事,其餘主宴、主酒、主乐、探花、主茶之类,咸以其日辟之。”原注:“旧例率以状元为録事。” 五代 王定保 《唐摭言·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》:“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録事,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,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,既而淹缓久之…… 沆 判之。” 4.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。 唐 皇甫松 《醉乡日月·律录事》:“夫律録事者须有饮材……觥録事宜以刚毅木訥之士为之。” 唐 元稹 《黄明府诗》序:“小年曾於 解县 连月饮酒,予常为觥録事。曾於 竇少府 厅中,有一人后至,频犯语令,连飞十二觥,不胜其困,逃席而去。” 5.妓女。 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六:“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,见妓称‘録事’,太息语 廉宣仲 曰:‘今世一切变古, 唐 以来旧语尽废,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。’前辈谓妓曰‘酒纠’,盖谓録事也。 相蓝 之东有 録事巷 ,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。” 6.开设赌局,坐分其利的人。 宋 王得臣 《麈史·博弈》:“世之纠帅蒲博者,谓之公子家,又谓之囊家,亦谓之録事。”
- 録书
lù shū
清 代都察院公文存档的副本。
- 书録
shū lù
、图书目录书法家名录
- 不録
bù lù
1.不检束。 2.不任用。 3.不抄录。
- 七録
qī lù
1.书名。是继汉刘歆《七略》、南朝齐王俭《七志》之后的一部图书目录分类专著,南朝梁阮孝绪撰。它在一定程度上总结了前代目录学的成就,在中国目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。原书已失传,但序目尚完整地保存在《广弘明集》卷三中。 2.宋代福建莆田郑寅分列所收藏的图书为七录:曰经,曰史,曰子,曰艺,曰方伎,曰文,曰类。见明胡应麟《少室山房笔丛·经籍会通二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