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剖判
pōu pàn
1.亦作“剖泮”。开辟;分开。 2.辨别;判断。
- 判单
pàn dān
清单。
- 部判
bù pàn
分别判处。
- 判合
pàn hé
配合;两半相合。特指两性的结合。《汉书·翟方进传》:“天地判合,乾坤序德。” 颜师古 注:“言 元帝 既有威德,太后又兆符应,则是天地乾坤夫妻之义相配合也。” 晋 葛洪 《抱朴子·弭讼》:“人纲始於夫妇,判合拟乎二仪。”《南史·顾协传》:“﹝ 顾协 ﹞少时将娉舅息女,未成昏而 协 母亡,免丧后不復娶。年六十餘,此女犹未他适, 协 义而迎之。晚虽判合,卒无胤嗣。” 康有为 《大同书》己部第一章:“后圣有作,患人之争,因人之情,制礼以崇之,凡两家判合者,以儷皮通其仪,为酒食召其亲友而号告之,高张其事以定其名分,为使人勿乱之也,於是夫妇之义成矣。”
- 科判
kē pàn
谓分段。
- 判阴
pàn yīn
判冥。
- 离判
lí pàn
见“ 离叛 ”。
- 判案
pàn àn
1.判决案件 2.谓政府官员批阅公文
- 判妻
pàn qī
谓与丈夫离异而再嫁的妇女。
- 福判
fú pàn
传说中阴司地府的判官。
- 判施
pàn shī
分别施予。
- 判涣
pàn huàn
分散;散漫。
- 判处
pàn chǔ
[sentence] 法庭依照法律对触犯刑律者的审理和裁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
- 评判人
píng pàn rén
- 刑事审判庭
xíng shì shěn pàn tíng
亦称“ 刑事法庭 ”。省称“刑庭”。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。
- 五花判事
wǔ huā pàn shì
唐 宋 时,中书省各官员,对军国大事因所见不同,须分别在文书上签具意见并署名,谓之“五花判事”。《资治通鉴·唐太宗贞观三年》:“故事:凡军国大事,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,杂署其名,谓之五花判事。” 宋 苏轼 《谢中书舍人表》之一:“虽四户擅权,非当时之公议,而五花判事,亦前代之美谈。”